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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供应组织、运输、售后服务方案及物资运达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1.所采购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物资进厂有专职质检员对其进行严格检查,经质检员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如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检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不合格物资应及时退货、重新进货。
1.2.严格按照(ISO9001:2008.IDT)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质量的管理,组建质量管理体系领导小组。质量检查组分工合作,负责每道工序得质量监督;各质检员分别负责每道工序的质量检测。
1.3.每周召开一次设计联络会和生产质量总结会,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处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不论是哪道工序出的问题,必须进行处罚,并且返工重新生产,达到合格为止。
1.4.设备在出厂前,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厂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所交付的技术材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能够达到贵方所规定的设备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指导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验收、操作和维修提供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5.生产的成品必须由质检员组成的质量检查小组,对产品逐个进行检查。检查后符合这些要求方能登记入库,准备出厂。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以保证此项工程任务圆满完成。
1.6.严格执行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规范、规程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技术标准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按技术协议要求进行产品设计、采购、制造并提供相关服务,并以此作为试验和验收的依据。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履行合同。对合同产品及服务的质量负责。
1.7.买方有权参与合同产品的技术设计,有权要求我方解释技术设计原理及工艺内容。
1.8.合同产品的制造工艺、试验项目、验收标准、质量计划等,所依据的文件标准如与买方的设计标准有差异,应以买方的为准,确实不能以买方设计标准为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未取得买方同意前,我方不得开展相关工作,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我方交付的合同产品,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1.9.买方有权利要求我方对存在疑义的合同产品技术规格书、技术条件或标准等信息进行澄清,或及时反馈合同执行中发生/发现的问题。
2.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2.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2.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2.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2.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1.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1.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1.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1.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1 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1.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1.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1.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1.3.1 卖方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1.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1.3.4 卖方在根据第 1.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一并通知买方。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1.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
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1.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1.卖方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符合合同的约定。
2.买方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技术人员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2.1.卖方提供设备出厂性能检测记录或报告,以及设备的有效合格证书。
·系统使用说明及操作规程
·系统电气连线原理图,液压原理图,气路和说明书及维修保养技术手册
·主要外购件使用说明书
我方负责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包括原理、装配、调试、控制、操作、保养、检修工艺及安全规程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效果应使相关人员了解工作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和维护保养。终验时的培训在招标方地点进行,我方食宿自理,招标方提供方便,培训效果应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操作和维护保养。
在设备出厂之前,我方对用户进行免费培训。
培训地点 设备的供应商工厂。
培训人数 3-5人;
培训时间 2-3天
培训内容 操作、保养、维修等。
我方应该提供用于培训的详细资料,培训包括操作以及机械电气方面的维护保养。
在安装、调试期间,我方应对招标方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全面的作、保养、维修等方面的免费技术培训。
在设备安装后,我方需要就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对招标方进行现场免费培训。
培训地点 招标方的设备安装使用地点。
培训人数 3-10人;
培训时间 2-3天
培训内容 操作、保养、维修等。
我方应提供用于培训的详细材料。
整机质保24个月、质保期内,供方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并保证零、配件的供应;
接到买受人要求提供服务的电话后2小时内作出响应,24小时内派出合格的服务人员进行指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