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语智库 / 数字档案馆 / 北京市 / 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 / 2012
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教师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教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对外称为中国世界语教师协会。(Ĉina Ligo de Esperantistaj Instruistoj)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有志于世界语教学与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此项事业的世界语爱好者,进行世界语教学方法研究,世界语教学经验的推广与交流,促进世界语教学水平的提高。本会为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内设机构,受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以世界语教学与实践为主的学术研究;
2. 宣传推广国内外先进的世界语教学理念和研究成果。
3.举办世界语教学理论研讨,组织有关世界语教学的学术交流活动;
4.组织、推动有关世界语教育的学术论著、课程教材、远程教育等的资源开发与研制工作;
5.组织开展世界语教师培训活动和咨询服务;
6.努力提高世界语教师自身的语言水平和教学能力;
7.组织国内世界语水平考试及相关考试标准的核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为有志于世界语教育、教学研究的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世界语教学实践者。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教师;
4.对教学法感兴趣者;
5.有一定的世界语教学经历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权利有:
1.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出版物和资料;
3.会员有对本会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有: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有: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有:
1.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选举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有:
1.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1.会费;
2.社会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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